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收到资金计划或签订合同后,应编制详细的实施方案。厅主管部门与信息办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报水利厅审批。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审批后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建设。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设计方案开展工程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须报原审批单位审批。
第十八条 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按合同或设计方案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水利厅上报验收申请,并提交竣工报告、完整的技术文档和项目的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条 在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后,由厅主管单位与信息办按批复的设计文件或技术方案对项目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涉及安全保密的项目,其安全保密部分由保密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 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应当以国家、水利部及水利厅相关标准规范以及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文件和技术资料为依据。主要验收内容包括:
1.项目是否达到批复的设计文件或技术方案的总体要求;
2.技术文档是否齐全,是否达到技术规范要求;
3.各项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4.是否达到国家相关的安全保护等级标准;
5、系统连续运行的记录报告及必要的测试报告;
6.技术培训人员是否达到熟练操作的程度;
7.基本建设类项目的财务决算及监理报告;
8.用户使用意见;
第二十三条 未按有关程序审批的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组织验收。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四条 使用中央投资或水利厅投资,服务于全省或全厅的信息化项目成果,系统验收后交由信息中心统一维护管理。固定资产移交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 使用中央投资或水利厅投资,服务于某一专门业务应用或特定工程的信息化项目成果,系统验收后由对口业务部门进行维护管理,也可由业务部门委托信息中心进行维护管理。固定资产移交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