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水利信息化建设设计文件在报送水利厅后,由厅主管部门与信息办对上报文件进行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批。
第十一条 水利信息化项目建设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1.项目建议书应按照《水利信息系统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SL/Z346-2006)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应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并向水利厅申报审批。
2.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水利信息系统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SL/Z331-2005)组织编制,并向水利厅申报审批。
3.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信息系统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定》(SL/Z332-2005)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
第十二条 属于灾后重建、水毁修复、应急工程、专项工程的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及在基建工程、重要规划中安排的信息化应用系统,可根据具体情况,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写技术方案报水利厅。技术方案一般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要求。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的技术方案须先经厅主管部门和信息办审查,出具审查意见报水利厅批准后,才能签订合同和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水利信息化建设必须严格遵循水利部制定的相关水利信息化标准和水利厅制定的相关水利信息化技术规则。必须充分考虑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控制可能产生的重复建设导致资源浪费的项目(如机房及相关软件、各种设备等)。
第十四条 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技术方案必须包括安全体系部分建设,其投资额度根据安全体系视其重要性和实际需要而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同步设计安全保密方案,并报保密部门批准。
第四章 项目建设实施
第十五条 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经国家、省或水利厅批准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水利厅计财处(以下简称“厅计财处”)在下拨项目资金计划和项目预算时,将相关文件抄送信息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