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信息化建设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各负其责;平台公用、资源共享;急用先建、务求实效”的指导方针,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实用和可扩充”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全省水利信息化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水利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全省水利信息化建设的领导和协调机构,对全省水利信息化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审议全省水利信息化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有关问题,监督实施各项信息化建设任务,审定辽宁省水利信息化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章制度,决定全省水利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审议水利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报告。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是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全省水利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行业管理。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全省水利信息化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全省水利信息化规划和阶段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对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审查,建设项目的验收、评估。执行领导小组决议,开展对水利信息化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开展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检查、协调、监督和调查统计分析以及水利信息化工作的考核评比,促进厅直属各单位、各专业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完成水利部、省政府信息办下达的任务。信息办主任及工作人员由水利厅任命。
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厅直属单位应当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 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由水利厅统一管理,负责项目的前期立项、资金计划、技术方案、实施方案的批复工作。并根据每个项目的业务性质及资金来源渠道,确定相关职能处室、厅直属单位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前期设计文件、建设实施方案的编写及项目申报工作,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负责项目的资金、质量、进度控制。配合做好项目验收及使用移交工作。
第三章 项目建设前期工作
第九条 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在国家有关信息化规划、全国水利信息化规划和辽宁省水利信息化规划的框架下,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由相关部门或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编制设计文件,报水利厅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