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应严格履行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等前期文件必须满足不同阶段的工作要求,履行规定的审批(核准)程序。未经批准的,不得组织项目建设。
6.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组织建设,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实际需要而变更的,应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其中涉及到工程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变化、项目规模和工程总体布局变化、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等重大设计变更的,以及设计概算调整的,必须经原审批(核准)单位审批(核准)后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实施变更。
7.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筹集资金,切实加大前期工作投入,加强组织协调,加强技术力量,严格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努力缩短工作周期,提高工作效率。
三、加强投资计划管理
8.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计划管理。年度计划中安排的工程项目和建设内容,必须符合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报告所确定的建设方案和投资规模,符合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内容。
9.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严禁擅自调整投资计划与建设内容。确因工程建设实际不能按计划执行而需要调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报原投资计划下达部门进行审核(批准),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预备费的使用必须按概算审批的原渠道履行审批程序,否则不得动用。
四、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10.规范组建项目法人。凡是公益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并由同级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隶属关系审批和备案。省属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市属项目要由市政府或委托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县属项目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对于投资额较小的小型工程,可按照同类小型工程打捆组建规范的项目法人。
11.公益性和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准公益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应组建事业性质的项目法人;经营性和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准公益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组建企业性质的项目法人。
12.项目法人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技术、经济、财务、合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组建项目法人,要明确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职能机构及相应职责等内容。
五、规范招标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