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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中共广东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关于印发广东省孤儿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七)加强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对确实查找不到家庭和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未成年人,按相关政策规定,经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所在地政府审批后,由所在地民政部门承担监护责任,在福利机构安置,所在地政府财政要给予视同孤儿安置的资金保障。
  五、加强领导,建立孤儿救助工作机制
  各地要加强对孤儿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员和鼓励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的良好工作格局。
  六、发挥职能作用,履行救助职责
  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制定和落实孤儿优惠政策,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孤儿救助工作。
  (一)民政部门是孤儿救助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发挥协调指导作用,认真研究对策,不断完善救助措施,落实有关政策,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全面掌握本地区孤儿基本情况,做好登记造册,及时发放《儿童福利证》。认真组织实施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设计床位要切合实际和符合规定要求。积极探索适应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养育模式,对福利机构的孤残儿童开展康复服务、手术矫治和特殊教育,不断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健康、规范、有序地开展收养工作,帮助孤儿实现回归家庭的愿望。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开展家庭寄养,加强监管,不断提高寄养质量。
  (二)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孤儿救助所需资金。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福利基金资助等方式筹集资金,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三)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儿童福利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儿童福利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
  (四)机构编制部门对建成的儿童福利院或内设儿童部的综合性福利院,要加强工作人员配备,落实人员编制。
  (五)教育部门应当督促落实孤儿就学的各项政策。要协调有关部门发展儿童福利机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孤儿的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事业,给予指导和支持。要保障孤儿从6周岁起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安排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就近入学。对被公办高等学校录取的孤儿,应优先给予教育救助。对儿童福利机构开办的特殊教育应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和支持,在师资培训、职称评定、教育教学等方面,与社会学校同等待遇。学校要努力创造孤儿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实行教养结合。要建立长期性的帮扶责任制,安排专人负责孤儿的生活。要倡导教师或自愿者与孤儿结成帮扶对子,对孤儿进行跟踪帮扶,倾听孤儿的需要,解决孤儿的学习和生活困难,关心孤儿成长和进步,帮助孤儿克服心理障碍,培养孤儿独立的个性、健全的人格,以及独立生活和适应社会的能力,确保孤儿能完成学业,并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成为社会有用之才。
  (六)卫生部门应当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保证农村孤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持医疗机构对孤儿就医给予优惠,减免患病孤儿治疗费用。指定医疗机构为孤儿、弃婴(儿)入福利机构前体检和救治。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孤儿医疗服务工作,对设置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和帮扶,对医护人员晋级、技术职称评定与社会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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