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动员社会共同参与救助和帮扶孤儿。倡导和组织广大青少年、妇女开展多种形式的志愿者活动,为孤儿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发展慈善事业,鼓励民间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和外资等社会力量参与儿童福利事业,帮助孤儿解决生活、学习、医疗康复等问题。
四、健全孤儿救助制度
(一)建立可靠的孤儿救助经费保障长效机制。各级财政要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孤儿的生活、医疗、康复、助学、特殊教育所需经费。对在福利机构供养或散居的孤儿,按照当地五保供养标准给予保障,同时建立孤儿供养保障经费的自然增长机制,要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情况,及时调整供养标准,使其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二)建立孤儿教育保障制度。对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孤儿,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孤儿,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政策。倡导和鼓励民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参与对孤儿教育的资助和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要优先为在校孤儿提供勤工俭学机会和优先推荐就业。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适龄孤儿就学,可就近入读当地学校,对考入高等院校继续求学深造的,由所在的福利机构继续提供生活保障直至毕业,其供养经费拨付渠道不变。
(三)建立孤儿的医疗救助制度。要将孤儿纳入医疗保障范围,资助孤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基金要优先解决孤儿的救治费用,慈善中介组织募集的非定向社会捐赠资金要优先用于孤儿的治疗和康复。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鼓励和倡导有条件的地方政府或监护人为孤儿购买商业性医疗保险。
(四)因地制宜解决孤儿住房问题。监护人应当帮助有房产的孤儿做好产权保护和房屋维修。当地政府要采取措施,优先解决好无房户或危房户的农村孤儿的安居房。乡(镇)和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帮助建房。对符合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成年孤儿,当地政府要优先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帮助解决住房困难。
(五)落实就业服务政策,优先推荐孤儿就业。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年满16周岁但未成年的不再读书、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的孤儿,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落实相关就业服务政策,提供免费就业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对就业特别困难的孤儿,采取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优先推荐其就业。
(六)加大宣传,营造关爱孤儿氛围。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大宣传关爱孤儿的工作力度,倡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孤儿救助工作,开展帮扶孤儿活动,对孤儿学习及家庭教育、心理矫正给予辅助指导。组织开展慈善捐助活动,筹集资金帮助孤儿解决生活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