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孤儿救助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建立和完善我省孤儿救助保障体系,健全各项救助制度,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推进城乡孤儿福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营造关爱孤儿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体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孤儿救助工作是一项兼具救助性、福利性和管理性的系统工作。在开展孤儿救助工作中:一是要坚持“统筹兼顾,儿童优先”原则,在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同时,优先考虑孤儿救助福利。二是坚持政府主导,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动员和鼓励社会共同参与的救助工作机制。三是坚持孤儿救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建立孤儿救助福利和社会发展同步增长的保障机制。四是坚持城乡并重,城市孤儿与农村孤儿相结合的救助政策,整体推进城乡孤儿救助工作。五是坚持福利救助与培养孤儿自立相结合,扶持成年孤儿自谋创业,自我发展,融入社会。
三、完善孤儿救助体系
各地要建立和完善以福利机构养育为骨干、家庭养育为基础、社区(村)照顾为依托、社会参与为辅助的孤儿救助体系。
(一)加大投入,建立完善儿童福利设施。各级政府要把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建设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十一五”期间,各地要建立完善儿童福利设施。各级财政要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资金和福利院正常运转。儿童福利机构要发挥骨干作用,利用设施功能,为无监护人及无人抚养且需要集中供养的孤儿和被遗弃的婴幼儿,及时给予妥善安置,实施收养救助。为寄养孤残儿童的家庭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二)推行家庭养育,强化监护管理。家庭养育的孤儿,是救助工作的主体,推行家庭养育,使孤儿享有家庭亲情温暖。要依法明确孤儿的监护人,鼓励和倡导孤儿亲属承担监护职责。孤儿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对由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孤儿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的,以及福利机构供养的孤儿,可采取家庭寄养的办法,由监护人委托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养育孤儿。鼓励家庭寄养,加大家庭寄养的支持力度,落实家庭寄养服务费。
(三)发挥社区(村)照料孤儿的支持作用。依托社区(村),帮助养育孤儿的家庭解决实际困难,监督孤儿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支持寄养家庭较多的且有条件的社区(村)建立家庭寄养指导中心,开展孤儿养育培训和孤残儿童康复活动。残联等组织在社区(村)建立的残疾人康复机构、青少年活动场所和医疗机构,应为残疾孤儿提供便利优惠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