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中共广东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广东省妇女联合会、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孤儿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民福〔2008〕26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农办、人民法院、发展改革局(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编办、劳动保障局、建设局、房管局、交通局(委)、农业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委)、团委、妇联、残联: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孤儿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孤儿的合法权益,促进孤儿健康成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孤儿救助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
中共广东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厅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
广东省妇女联合会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
广东省孤儿救助工作实施意见
为保障孤儿的合法权益,促进孤儿身心健康成长,发展我省儿童福利事业。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孤儿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孤儿救助工作
孤儿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他们从小失去父母的抚养和亲情的呵护,处于生存、发展的困境。党和国家历来十分关心和重视孤残儿童的健康成长,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孤儿救助工作和发展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政策,使孤儿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一步加强孤儿救助工作,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是贯彻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行动,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政府应以高度的责任感,把孤儿救助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予以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安置孤儿,制定和落实各项孤儿福利政策,完善救助制度,把党和政府的关怀、温暖送到孤儿中,使他们能够分享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