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粤民保〔2008〕4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粤办会函〔2007〕101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更好地保障特殊困难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省级低保资金补助比例
  从2008年1月起,省级财政对14个经济欠发达市和恩平市的城乡低保金补助比例为:城镇40%、农村60%。
  二、安排落实低保工作经费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低保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落实必须的工作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乡镇(街道)基层低保工作正常开展。
  三、对城乡特殊困难低保对象实行分类施保
  要进一步加大分类施保工作力度,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
  特殊困难家庭,在已核定补助数额的基础上,根据其困难程度适当提高补助水平,更好地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一)分类施保的对象。
  分类施保的对象,主要是指家庭中有65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及单亲家庭等家庭成员。具体人员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分类施保的标准。
  分类施保的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分类施保对象只享受其中补助标准最高的一种,补助金随同城乡低保金一同发放。
  (三)分类施保的资金保障。
  分类施保所需资金:珠江三角洲地区自行解决;14个经济欠发达市和恩平市按《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社〔2005〕48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分类施保的实施程序。
  1.审核审批。个人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工作人员应详细了解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应及时为其办理分类施保。分类施保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查核实,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2.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经审核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办理分类施保。
  3.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对象,重病人员需出具镇级以上医院的诊断治疗及相关费用证明,重残人员需出具有关部门核发的证件,“三无”对象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需出具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或所在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