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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关于同意广西清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发动机及汽车零部件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关于同意广西清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发动机及汽车零部件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的函
(桂经重工函〔2009〕425号)


贵港市经济委员会:

  报来《关于广西清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发动机及汽车零部件技改项目备案的请示》(贵经请字〔2009〕2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发改令〔2004〕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现函复如下:

  一、广西清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发动机及汽车零部件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同意备案。

  二、项目主要内容:在桂平市长安工业集中区内新征土地,新建生产厂房及附属配套设施建筑面积150000平方米;建设发动机及汽车零部件生产线,并配套建设公用附属设施,其中新增中频无心感应熔炼炉、射芯机、气动自动造型生产线、全自动冷芯盒射芯机、真空直读光谱仪、冷却塔、贯通式热风循环烘干炉等设备;形成年产6万吨铸件的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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