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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意见

  填表说明:
  1.“入伍时间”、“退伍时间”,仅用于评定残疾军人时填写。
  2.“现伤残等级”,仅用于调整伤残等级时填写(大写数字)。
  3.“致残时单位”,评定残疾军人,填部队代号或番号;评定伤残人民警察或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填负伤时单位;评定其他伤残人员,有单位就填,没有就不填。
  4.如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意见无法在本表填写,可另附体检表或体检报告。

  附件2:广东省伤残人员登记表

  填表单位:                    填表人:

姓名

性别

民族

(贴像片处)

(二寸免冠彩照)

曾用名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籍贯

户籍地或部别

工作单位

抚恤性质

在乡 在职 改领

致残时间地点原因

残疾情况

原残疾

等级

现残疾等级

新证编号

(换证后填)

残疾类别

残疾军人  伤残工作人员  伤残警察  伤残民兵民工

残疾性质

因战  因公 因病

证件有效期

10年  20年 长期

县(区)民政局审批(盖章)

市民政局审批(盖章)

省民政厅审批

(盖章)

(贴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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