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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意见


  五、根据民政信息化应用的要求,伤残人员的评定、调级等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要先应用民政业务统一软件办理,通过计算机联入省电子政务网逐级上报。同时报送有关的档案审批资料。

  本意见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广东省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
  2、《广东省伤残人员登记表》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

  附件1:广东省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

姓  名

性  别

民族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入伍时间或者参加工作时间

退伍时间

致残时单位

现伤残等级

户籍地

致残时间、地点、原因、部位

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意见

1.残疾情况:

2.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第 条第  款和第 条第  款,建议评为 级。

(医疗卫生机构章)

          年  月  日

专家小组成员签 字

(3人以上)

县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意见

伤残性质:

申报等级:

                  (民政局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行政公署民政部门意见

伤残性质:

申报等级:

                  (民政局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省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意见

伤残性质:

审批等级:

(民政厅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证书类别

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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