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收集、整理案件材料,剖析典型案例,为高等学校进行警示教育提供教材;
(七)对直属高等学校纪委的案件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章 案件受理
第六条 高校纪工委受理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高校纪工委的职责范围;
(二)案件调查工作已终结;
(三)确认违纪事实存在,需要给予纪律处分;
(四)个别重大复杂的案件,调查过程中可提前介入;
(五)经高等学校党委讨论决定或党委主要领导批示同意移送审理。
第七条 高等学校移送审理案件时,必须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一)移送审理报告和党委决定或者党委主要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二)立案依据;
(三)调查报告和高等学校纪委的意见;
(四)全部证据材料,包括:检举材料,初步核实的批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谈话笔录,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决定书》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
(五)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六)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七)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第八条 高等学校移送审理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移送的,送审材料应包括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检查交代等材料。
属于人民检察院移送的,送审材料应包括起诉或不起诉决定书的副本,侦查终结报告,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代等材料。
属于人民法院移送的,送审材料应包括起诉书、判决书或裁定书,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代等材料。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高校纪工委接到送审的违纪案件后,应对案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第十条 受理案件后,根据案件复杂、难易程度成立两人以上的案件审理组,并确定一名主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