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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高校纪工委关于印发案件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云南省委高校纪工委关于印发案件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高校:

  现将《中共云南省委高校纪工委案件审理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共云南省委高校纪工委案件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二00八年六月十六日

  中共云南省委高校纪工委案件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等学校案件审理工作,正确、及时地处理高等学校处级干部或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依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结合云南高等学校案件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案件审理工作,是指省委高校纪工委对直属高等学校纪委调查结束的处级干部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织违纪案件的审核处理工作。

  第三条 案件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章 基本任务和职责范围

  第四条 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基本要求,在对调查认定的错误事实、收集的证据、提出的定性处理意见、调查案件的程序、手续、调查形成的结论和依据进行全面审核的基础上,形成案件审理报告,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并及时批复案件呈报单位。

  第五条 高校纪工委案件审理的职责范围是:

  (一)审理直属高等学校处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案件;

  (二)受理直属高等学校处级干部对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案件;

  (三)受理省纪委、省委高校工委交办的其他案件;

  (四)审理下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予以复查或复议的案件;

  (五)按规定开展案件回访教育工作,调查了解案件审理意见的执行情况,增强办案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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