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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9〕68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人事)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四月十七日

  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8]85号)和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劳动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2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本办法中商贸企业是指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
  第三条 本市辖区内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当年招用下列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认定:
  (一)女35周岁、男45周岁以上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3545”就业困难人员);
  (二)已经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没有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或享受期限未满的人员(以下简称“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
  第四条 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享受再就业政策的审查核实工作,分别由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各局(集团总公司)负责。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企业的审查核实工作,并将审核材料及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局(集团总公司)负责本系统所属的企业的审查核实工作,并将审核材料及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第五条 申请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认定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需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或局(集团总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报《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认定审批表》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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