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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赣煤行管发〔2006〕2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
  为加强对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依法规范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煤炭经营监管办法》,我办制定了《江西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实施。
  请各级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煤炭经营监管、规范煤炭经营秩序,促进我省煤炭经营市场健康发展。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江西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促进煤炭市场健康发展,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5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加工经销。

  煤炭批发是指从煤矿或者煤炭经营企业购进煤炭,转卖给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或者转卖给其他煤炭经营企业销售。

  煤炭零售是指从煤矿或者煤炭经营企业购进煤炭,转售给城乡居民作为生活消费或售给社会集团作为公共消费。

  民用型煤加工经销是指从煤矿或者煤炭经营企业购进煤炭,经过粉碎、加工成民用型煤,售给居民作为生活消费或售给社会集团作为公共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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