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顶板管理。一是要大力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善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制度,制定年度达标计划和考核标准,建立完善采掘工程质量班组验收标准和办法,严格当班的质量验收,并建立工程质量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二是狠抓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每个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组织现场作业人员学习并考试合格后,采掘工作面方可开工,现场作业人员方可下井作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隐患和安全问题。三是全面提高我省小煤矿的顶板支护水平。要在小煤矿推广井巷金属支架、锚喷支护,回采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绞接顶梁支护,限期淘汰木支护。
4、认真做好停产整顿、重要敏感时期停产检修矿井的安全管理和复产验收工作。停产整顿的小煤矿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限期完成整改。重要敏感时期放假或检修的矿井必须制定和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恢复生产前,煤矿企业要制定具体的复产方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集中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煤矿整顿、整改完毕后要按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得恢复生产。
六、加强监管监察,扎实推进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
1、完善工作机制,落实监管监察责任。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理顺对小煤矿的安全监管监察机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强化监管、监察人员的责任意识;坚持和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体系,坚决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绩效的考核,关口前置,重心下移,把监管责任层层分解,层层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乡镇。
2、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联合执法工作。煤炭行业管理(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联系、相互配合、统一行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煤矿生产中的违法、违规和非法生产行为。
3、严肃事故查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事故责任,真正做到事故的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的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对发生事故的小煤矿主要负责人要予以资质处罚:对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至2人责任事故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暂扣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责令参加复训,合格的退还其两个资格证书,不合格的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