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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突出重点,带动提升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整体水平

  1、深化瓦斯综合治理。一是严格控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准入。年生产能力3万吨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立即关闭到位;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必须由项目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报省发改委核准后,方可建设。“十一五”时期,不再批准(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二是严守“不超产、不超标、不超人”三条高压线。严禁超能力生产;严格实行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0.9%报警断电制度;严格控制入井人数。三是要突出抓好通风系统管理。要不断优化通风网络,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合理、稳定和通风设施完善、可靠;严格局部通风管理,坚决杜绝无风、微风作业,坚决杜绝违规串联通风。四是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要配齐专职瓦斯检查员,按规定要求定期检查矿井和采掘工作面瓦斯、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五是要强化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远程联网系统的建设。2007年年底前,所有小煤矿都必须安装好矿井安全监控系统,2009年年底前,所有产煤设区市、县(市、区)要实现本区域安全监控系统的联网。加强对安全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检查,传感器要定期调试、校正,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六是稳步推进高瓦斯矿井的瓦斯抽采工作。

  2、加强防治水管理。一是要做好小煤矿的水文地质工作。小煤矿企业要查清矿区范围内含水层、老窑积水、采空区积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水文地质情况,并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编制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水害隐患严重的矿井必须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至少2套完好的、符合规定要求的探放水设备。二是要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十六字原则。煤矿企业必须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出各种积水区的探水线位置,采掘到探水线位置时,必须坚持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探水前进,探水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措施。鉴于小煤矿防治水能力较弱,全省小煤矿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受强含水层承压水威胁的煤层和区域进行采掘作业。三是严格矿井防水煤(岩)柱的管理。相邻矿井的分界处、与含水区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必须按规定留设防水煤(岩)柱,严禁在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四是要严格矿井采掘方案的编制、审批和兑现。煤矿技术负责人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合理编制矿井年度采掘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采掘方案审批后,煤矿要严格按照审批的采掘方案布置采掘作业,不得擅自修改采掘方案,严禁超层越界开采。五是要建立完善的矿井排水系统。矿井的排水系统应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仓、水泵、排水管、输电线路等设施,确保矿井正常排水,并满足特殊情况下排水需要;新开拓水平排水系统未建立、完善之前,不得进行生产,不得布置受老空水、承压水威胁的掘进工作面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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