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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4、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矿长和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次数不得少于《指导意见》所规定的次数。煤矿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指企业法定代表人、矿长和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下同)在现场带班。煤矿要制定下井带班登记制度,如实登记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情况。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与当班工人同上同下,坚持作业现场带班,严格现场检查和安全管理,严格按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组织生产。

  5、落实煤矿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煤矿每周至少要召开1次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通报安全检查情况和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防范措施,落实解决问题的时限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办公会议必须有规范的记录,重要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

  6、落实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煤矿要制定和完善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制度,并报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并按规定存储安全风险抵押金;要落实兼职救援人员,并就近与有资质的煤矿专业救护队伍签订救护协议,并定期组织对应急救援的培训和演习,保证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救援。煤矿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煤矿企业负责人应按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积极组织抢险,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严禁事故后逃匿。煤矿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要支持和配合事故调查工作,不得提供伪证和虚假情况。

  7、落实安全投入制度。煤矿企业要按规定制定安全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维简费、折旧费等费用,保证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和治理隐患的资金投入;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要制定专门计划,落实资金,明确专人负责。必须全员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确保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完善管理体系,强化煤矿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

  1、严格矿井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矿井必须设立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等安全管理岗位,并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上述人员不得在本矿井内和矿井之间相互兼职。到2008年底前,现已取得安全资格证并且担任矿井技术负责人的人员必须具有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学历,并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到2010年,现已取得安全资格证并且担任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的人员必须具有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矿长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数量按省政府令第141号执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和相应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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