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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9〕7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四月十七日

  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引导社会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开展职业培训,加速高技能人才培养,改善我市人力资源素质结构,促进社会更加充分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天津市2009-2012年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规划纲要》(津党办发[2008]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培训和补贴原则。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以改善人力资源素质结构和促进就业为目的,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按照培训职业的社会需求程度、资格等级和培训成本,给予不同比例的培训和鉴定费补贴。引导各类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和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开展相应的职业培训。
  第三条 职业培训补贴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企业在职职工、外来劳动力、普通高校毕业学年的学生及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需求程度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可以委托社会调查机构,每年对市场需求的职业(岗位)和培训成本开展调查,依据调查结果制定《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向社会发布。
  《目录》主要包括职业名称、职业资格等级、市场需求程度、培训成本等内容。市场需求程度由高到低分别为非常紧缺、紧缺、一般紧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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