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从事公益工作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9〕72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9〕12号)精神,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现就选聘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公益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选聘对象、条件和方式
(一)选聘对象。坐落在本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本市生源在外地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含2008年毕业后未就业的学生)。
(二)聘用条件。高校毕业生需具有全日制本科、专科学历,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有团队精神,愿意从事公共服务工作。
(三)选聘名额。全市每个街道选聘4名、乡镇3名、社区1名,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各选聘30名,市劳动保障局、市教委、市工商联、市房管局各选聘50名,市民政志愿者联合会和慈善协会各选聘25名。
(四)选聘方式。市劳动保障局统一组织,公开报名、统一考试、择优录用。对被录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
二、工作职责
各区县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领导下,从事劳动保障、扶残救助、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区公共环境与设施维护等工作。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工资和社会保险日常管理。
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劳动保障局、市教委、市工商联、市房管局、市民政志愿者联合会和慈善协会选聘的高校毕业生,主要从事创业、就业和公共管理等公益工作。
三、相关政策扶持
(一)从事公益性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在公益性岗位进行1至2年的锻炼,比照协管员类公益性岗位,由市就业资金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并给予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五项全额社会保险补贴。
(二)工作经费由区县财政和相关部门给予保障。
(三)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再次就业后,进入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原公益性岗位年限,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接收单位按照所任职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待遇。进入企业的,其原公益性岗位年限与其在企业工作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