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第七条 省级行政单位办公设备配置采取限额管理,本办法规定的配置标准为限额上限。省财政部门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对配置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办公用电器设备配置按照《云南省省级行政单位办公用电器设备配置标准》执行(见表一);
(二)办公家具配置按照《云南省省级行政单位办公家具配置标准》执行(见表二)。
第八条 办公设备的使用年限规定如下:
(一)办公用电器设备使用年限为5-8年;
(二)家具类设备使用年限为10-15年。
未达到本办法规定使用年限的办公设备不得更新。
第九条 无论资金来源渠道是否为单位部门预算资金,省级行政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均必须严格按照上述标准执行,不得自行提高配置标准。
第三章 办公设备配置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省级行政单位办公设备配置的申报。省级行政单位应当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编制办公设备(资产)配置计划(预算),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办公设备的品目、数量、所需经费额度及经费来源,与部门预算一并上报省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省级行政单位办公设备配置由省财政部门审批。省财政厅根据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单位办公设备使用及存量状况,对单位办公设备配置计划进行审批,提出调剂解决、增加购置或更新等意见。经审批同意单位增加购置及更新项目计划的,与部门预算一并批复下达。
省级行政单位在年度执行中需要临时增加购置办公设备的,由单位书面上报办公设备购置申请,经省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购置。
省级行政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购置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或本办法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特殊办公设备,需报省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省级行政单位办公设备购置经费应从单位部门预算公用经费或其他资金中安排,省财政部门原则上不新增安排办公设备购置经费。确需增加资金安排的,按预算资金管理程序申报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