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粮食局、省发改委关于发布《江西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
(赣粮发〔2008〕7号)
各市、县(区)粮食局、发展改革委: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
省粮食局
省发改委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
附:
江西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
为落实《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关于粮食经营者(指粮食收购、销售及加工企业,下同)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有效保护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利益,确保我省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要求,按照统筹兼顾、因地制宜、既保护粮食生产和消费者利益,又维护粮食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粮食经营企业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规定如下:
一、粮食库存标准
1、在粮食供求平衡、价格基本稳定时,粮食经营者可根据经营的需要保持必要的库存量。
2、当粮食市场出现农民卖粮难、粮食价格持续下跌时,粮食经营者必须执行规定的最低库存量,具体标准为:本企业上年度经营量的5%。
3、当粮食市场出现供应紧张、粮食价格持续上涨时,粮食经营者必须执行规定的最高库存量,具体标准为:本企业上年度经营量的5%。成品粮经销商最高库存量不得超过其正常三天的销量。
二、粮食经营者承担的中央和地方粮食储备等政策性业务,不纳入最低最高库存量的核定范围。
三、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实行分级管理。当区域性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由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报本地政府批准,在本辖区内启动实施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管理。当全省范围内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请省政府批准,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管理。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的引导,按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督促粮食经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切实履行最低最高库存量义务。对违反规定的粮食经营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切实保护粮食生产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保持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