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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完工情况表(一)》填表说明

  一、填报的范围和总体要求
  实行预售方式的开发产品完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工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除按现行税法规定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申报资料外,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
  开发企业应及时核算完工开发产品(成本对象)的计税成本,准确计算、调整实际毛利额和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
  开发企业应区分不同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分别填列此表。
  开发产品完工后销售的开发产品、代建工程项目和配套设施不填此表。
  二、表头项目
  1、“完工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名称”:填写开发企业已完工开发产品(包括视同完工的开发产品)的名称。
  2、“纳税人名称”: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3、“开发项目名称”:填写完工开发产品·所在开发项目的名称。
  4、“开发时间”:填写本项目开发开始时间。
  5、“完工时间”:填写开发产品完工或视同完工的时间。
  三、开发成本项目
  1、第1行“已完工开发产品会计成本”:填写已完工开发产品或核算的成本对象发生的会计成本,不含应计入期间费用的成本费用。
  2,第2行“其中:计入完工开发产品会计成本的应付和预提费用”:填写计入完工开发产品会计成本的各项应付费用和预提费用。
  3、第3行“完工开发产品会计成本中税法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填写开发企业按照财务会计规定核算的完工开发产品会计成本与税法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不一致而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4,第4行“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填写开发企业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额。该行为第1行减第3行的余额。
  四、实际毛利额的计算
  1、第6行“可售面积单位计税成本”:填写可以对外销售的开发产品单位面积应负担的计税成本。
  2、第7行“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填写开发产品完工时已实现销售的开发产品面积。
  3、第8行“已销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填写开发产品完工后开发企业将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的金额,不含开发企业未采用预售方式销售完工开发产品而取得的收入,代建工程收入、出租开发产品收入等收入。
  4、第9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填写开发产品完工后开发企业将预售转为销售的开发产品应负担的计税成本。
  5、第10行“已销开发产品毛利额”:填写开发企业年度内由预售转为销售的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
  五、预售毛利额的计算
  第11行“开发产品预售收入”:填写开发企业在预售阶段取得的与该项完工开发产品有关的收入。
  六、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的差异
  1、第12行“计税毛利率”: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的计税毛利率按3%填写,除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以外的开发项目的计税毛利率按15%填写。
  2、第14行“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的差异”:填写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其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实际毛利额大于预计毛利额时以正数填写,实际毛利额小于预计毛利额时以负数填写。
  七、本表填写两份,一份企业留存,一份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存档。

  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完工情况表(二)

  完工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名称:                  金额单位:元

行次

项目

完工开发产品
  会计成本
  (1)

会计成本中税法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
  (2)

完工开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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