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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县级档案馆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补助对象。档案馆库建设必须按照国家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103-2008)确定建设规模,建筑面积达到国家规定的三类以上建筑面积标准,馆舍一般是单体或相对独立建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拥有产权。
  旧馆库维修须得满足20年以上档案保管利用需要,设备购置应满足档案安全保管的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七条 补助标准。省专项资金按照国家建设标准分为二类进行补助:一是对危旧房库房维修改造和设备购置进行补助,每个档案馆按40--60万元标准补助;二是对新建档案馆设备购置进行补助,每个档案馆按80--140万元标准补助。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额度控制、专项申报、逐级审核、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管理办法。
  第九条 凡符合补助范围的项目,均可
  申请专项资金。申请时间为每年2月底之前,2009年截止期为4月30日。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时,须由各县(市、区)财政局、档案局审核后联袂上报各设区市财政局、档案局审核,各设区市财政局、档案局汇总后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档案局。
  申请分为申请报告和申请表(见附件1、2)两部分。
  第十一条 凡越级上报或单方上报均不受理。
  第十二条 省档案局结合各地申报情况,会同省财政厅审核资助项目,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将资金下达到有关县(市、区)。
  第十三条 维修项目竣工后,由设区市档案局、财政局负责组织验收。
  设施设备购置项目安装完工后,由设区市档案局负责组织验收。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有关设区市和县(市、区)财政局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的通知后,应及时将款项拨付到用款单位,并尽快组织项目实施,确保维修改造、在建项目装备建一个成一个,不留资金缺口,确保当年竣工,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保证专款专用,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发生项目撤消、变更,需要调整专项资金项目的,必须将调整项目和理由通过原上报渠道逐级上报省档案局和省财政厅,经省档案局和省财政厅审核、正式批准后方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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