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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5、将未经处理的污水、废气或者其他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
  6、将部分污染物处理设施短期或者长期停止运行;
  7、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8、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9、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形。
  10、在线监测系统抽调数据不合格率大于20%的,
  11、城市污水处理厂整体不运行,或者部分关键设备不运行的;
  12、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COD浓度超过规定标准30%的;
  13、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达不到应接纳量50%的;
  14、有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
  五、建立减排监察档案。减排监察记录按有关规定进行归档管理,不得擅自修改或遗失。
  六、现场减排监察工作要求。现场监察由2个以上持证工作人员组成,监察人员必须对现场监察情况进行客观、详实的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
  七、强化环境执法。在减排监察工作中,现场监察发现违法行为的,以属地管辖为主的原则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提请或转交当地环境保护行政机关进行处罚。
  八、各市环保部门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将当月监察原始记录复印件及汇总表(附表一至七)交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审查后,按规定日期内通过www.12369.gov.cn网站上报总局。
  九、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减排监察现场记录(COD)

被监察单位:

环保机构负责人:

地址:                         联系电话:

被监察单位意见(盖章或签字):

污染物处理设施名称:

监察日期:   年  月  日

本年度累计监察次数    次

被检单位类别: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减排治理工程项目

上次监察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正常     □-不正常

1、生产设施运行期间污水治理设施因故未运行

是否经当地环保部门审批同意:

□ 是 □否

2、偷排、暗排或者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污水

具体违法情 违法排污情况:□偷排 □暗排 □直接

期间: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初步估计非正常排放量:  吨

是否造成污染事故:□ 是 □否

3、属于国控重点污染源没有安装在线监测设备,或者在线监测设备使用、运行及记录不正常

 

□没有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在线监测设备使用、运行不正常  □记录不正常

本月自动监测    次,超标   次,超标频率:    %

最大超标浓度:    mg/l,允许排放    mg/l

4、其他违法排放COD行为

           

已采取的相应处理措施:

1、追缴排污费

2、责令立即恢复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3、责令限期整改,完成期限   年  月  日

4、其他行政处罚建议:

  

监察单位: 

监察人员(签名):

监察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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