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监察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桂环发〔2008〕14号)
各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为了规范我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工作,保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总量减排项目和排污企业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稳定达标排放,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94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工作规范(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工作规范(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为了规范我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以下简称“减排监察”)工作,保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总量减排项目和排污企业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稳定达标排放,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依据《关于印发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9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减排监察的工作任务。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总量减排监察工作由自治区和地级市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主要任务是按照减排工作的内容要求进行现场检查并报送有关材料。
减排监察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纳入减排监察范围的企业或项目的有关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其是否正常运行。
二、减排监察范围。主要包括国家重点监控污染源企业和单位、列入总量减排核算期内的COD和SO2治理工程减排项目。减排监察工作由自治区环保局统一组织领导,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市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各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辖区内国控重点源和工程减排项目的减排监察,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监察工作由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负责。
三、监察频次。对纳入减排监察范围的企业的监察次数每月不少于一次,全年不少于10次,工程减排项目自投运之月起纳入监察范围。对有异常情况提出整改的污染源要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
四、“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情形。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1、污染物处理设施在生产设施运行期间因故障未运行而没有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的,
2、将部分或全部污水、废气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
3、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
4、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旁路)阀门,将部分或全部污水、废气或者其他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