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内容变更、遗失补办,须及时到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机关服务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执业资格认定内容变更的,申请人应及时持变更内容的有关证明和《执业资格证书》,到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服务窗口填写《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变更事项申请表》,由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核实情况后,将申请表报自治区物价局。
对于持证人遗失或非正常原因损毁,需要到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服务窗口填写《价格评估人员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说明原因并加盖单位印章,提供公开媒体公告声明原件遗失或损毁的证明材料。经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核实情况,提出意见,将申报表报自治区物价局。
第二十八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人员只能在一个价格评估机构注册并执业。
第二十九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人员只能从事专业范围规定的业务,不能跨行业执业。
第四章 价格评估人员培训、执业
第三十条 自治区物价局价格评估相关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培训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旧机动车、森林、矿产资源、专利、知识产权、版权、商标、火灾财产损失、建筑工程审价等。
第三十一条 根据社会需要开展价格评估相关专业培训,报名信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等媒体公布。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培训工作由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组织开展,参加培训人员经考试合格的,由自治区物价局颁发相应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 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后,须按照本细则程序进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由自治区物价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后,方可执业,开展相关专业范围价格评估工作。
第三十四条 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人员必须在有效期内(三年)接受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组织的相关专业后续教育,培训考核合格,颁发《价格评估人员后续教育培训证》,此证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办理重新认定手续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监督检查工作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监察室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物价局应当依法撤销准予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决定,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并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网站等媒体公布:
(一)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审批机关工作人员,对不符合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做出准予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决定的;
(二)价格评估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
(三)依法应当撤销准予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物价局应当依法办理有关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