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旅游局关于规范全省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换发及变更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旅游局,省直国际旅行社:
为了进一步规范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换发及变更,根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换发和变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旅行社应当在许可证到期前的3个月内,持许可证到原颁证机关(国际旅行社到国家旅游局、国内旅行社到省旅游局)换发。
二、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需要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内容的,应当在完成工商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的相关规定期限内,持相关材料和许可证到原颁证机关申请换发。
三、许可证损坏的,应当在相关规定期限内将损坏的《国际(国内)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上交颁证机关申请换发。
四、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在遗失之日起的相关规定期限内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启事,并提供报纸原件向颁证机关申请换发。
五、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涉及变更事项的,各地旅游局须认真审验相关材料,并在《国际(国内)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内签章。
附件:一、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事项所需提供材料的具体规定;
二、国际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
三、国内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
江西省旅游局
二OO八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一:
旅行社变更事项所需提供材料的具体规定
一、变更投资人
㈠ 《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相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章(或审批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