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省级验收。省级验收由省农牧厅负责组织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面必须达到计划任务的30%以上。
  (三)国家验收。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农牧厅申请国家验收。
  第二十九条 验收依据
  (一)《规划》和批准下达的年度计划。
  (二)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及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
  (三)国家和部(委、局)颁布的现行规程、规范。
  (四)州级以上质监部门出具的质量评估报告。
  第三十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任务和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是否按进度要求完成任务;
  (二)资金到位、使用和管理情况,资金拨付、管理与使用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三)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报账制和公示制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四)交接手续是否齐全;(五)工程建设程序是否合法、完备;
  (六)工程建设档案资料是否齐全、管理是否完善。
  第三十一条 竣工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及批复文件;
  (二)招投标文件和各类合同;
  (三)项目建设工作总结、图表及影象资料;
  (四)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五)审计部门的资金审计报告;
  (六)监理单位的工程监理报告;
  (七)自验材料、申请验收报告
  (八)项目其他档案资料。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工程建设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资料档案管理。工程建设的项目文件、批复文件、作业设计方案、招投标文件、各类合同、项目建设阶段性总结、检查验收资料、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片照片和录像资料等要及时、分类归档保存,做到资料完整,归档规范。
  第三十三条 工程竣工并经国家验收合格后,所有档案按程序移交同级档案管理部门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