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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属艺术表演团体演出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宁波市市属艺术表演团体演出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甬文广新〔2008〕88号、甬财政教〔2008〕698号 2008年8月18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市属艺术表演团体艺术生产积极性,鼓励多生产、多演出,激活剧团演出机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推动我市舞台艺术事业的进一步繁荣和发展,决定设立宁波市市属艺术表演团体演出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演出补助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宁波市艺术剧院所属的越剧团、甬剧团、歌舞团在国内的商业性演出,特殊演出、组合演出、内部彩排、观摩演出等不计入演出场次。
  第三条 演出补助专项资金根据剧种不同、演出地点不同、演出剧目水平高低,分别设置不同的补助要求。
  第四条 在专项资金总额度内采取演出补助与实际演出场次直接挂钩的办法。
  第五条 演出场次补助标准为:
  歌舞团演出场次的补助资金为3000元/场。
  越剧团演出场次的补助资金为4000元/场。
  甬剧团演出场次的补助资金为5000元/场。
  为鼓励艺术表演团体多演获奖剧目,演出获国家舞台精品工程奖、文华大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的剧目在原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再补助2000元/场。
  第六条 场次补助根据演出收入、观众人数、演出时间确定:
  1、场次计算收入要求:越剧团每场演出收入须在11000元以上、甬剧团每场演出收入须在7000元以上、歌舞团每场演出收入须在20000元以上,方可计入演出场次。
  进校园的演出收入可各下降40%。
  2、场次计算观众要求:越剧团每场演出观众人数须在600人以上、甬剧团每场演出观众人数须在500人以上、歌舞团每场演出观众人数须在800人以上,方可计入演出场次。
  进校园的演出观众人数可各下降40%。
  3、场次计算时间要求:越剧团、甬剧团、歌舞团每场演出时间须在90分钟以上,方可计入演出场次。
  第七条 演出场次补助每半年结算一次。市艺术剧院负责将各剧团于上年12月至本年5月、本年6月至本年11月《演出场次补贴统计表》,同时附演出场次记录表复印件(场次记录表需盖演出剧场或邀请方公章,凡无演出记录和未盖剧场或邀请方公章的,不予计入场次)分别于6月10日之前和12月10日之前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经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补助资金下达给市艺术剧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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