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纪委、深圳市监察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关于停止执行深纪发[1999]40号文的通知
(深纪发〔2008〕7号)
各区纪委(监察局)、市直各纪工委、市各金融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
十三条及
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8号)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要求抵押当事人委托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因此,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市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报告无须送交深圳市房地产估价中心审定。原《关于进一步加强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估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深纪发[1999]40号文)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