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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促进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二)为用户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保持仪器设备完好正常,保证用户随时使用;
  (四)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用户的测试任务或拒绝用户前来进行研究工作。
  (五)同意仪器信息在互联网上发布。

第四章 新购仪器联合评议

  第十四条 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制度。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委、市教委等部门成立联合评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联合评议工作。使用市财政性资金新购单台价值50万元(成套价值10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施,须通过联合评议办公室组织的新购仪器设备必要性、合理性、前瞻性等分析评议。
  第十五条 联合评议结果将作为预算批复部门立项和审批预算的依据,未经评议的建设计划原则上不予批准立项。
  第十六条 为合理配置大型科学仪器资源,鼓励使用社会资金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单位委托联合评议部门对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合理性、前瞻性进行分析评议。

第五章 评估激励

  第十七条 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的评估激励制度。管委会每年组织对入网仪器单位、仪器机组共享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考核评估结果给予相应的运行经费补助。
  管委会每两年一次对共享工作优秀的单位、机组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十八条 管委会办公室定期从入网仪器中,选择技术水平先进、使用面广的重大仪器作为协作共用仪器。在渝用户使用协作共用仪器设备从事科学研究、新技术产品开发可申请获得10%-30%分析测试优惠补贴。
  第十九条 建设大型仪器服务远程动态监测系统,客观公正评价共享绩效。动态监测数据作为共享工作考核评估、运行补贴、用户分析测试补贴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入网仪器对外服务收费已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项目,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执行。其余项目,由双方协商确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规定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不履行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义务的,取消参与共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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