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促进办法》的通知
(渝科委发〔2009〕8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深化我市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建设,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发挥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效益,提高我市科学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促进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物价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重庆市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
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快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建设,实现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效益,提高我市科学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科学仪器是指单台价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仪器及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源共享,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向社会开放共享,由其他单位、个人(以下统称用户)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四条 为鼓励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特设立重庆市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
(一)用户使用协作共用仪器分析测试补贴;
(二)参与共享单位和仪器机组运行工作以奖代补经费;
(三)协作共用仪器设施升级改造、新功能开发的补贴;
(四)协作共用仪器设施更新、添置的补贴;
(五)开展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
(六)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管理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