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自2006年5月15日起,对逾期不办理缴费或不提交分期缴款计划和未按计划及时缴费的,市政府将责成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如下措施,强制收缴:
1.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有关规定,强制收缴,按最高罚款额处罚。
2.停止审批新开发建设项目。
3.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收缴。
三、责任分工
本次清查与追缴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并组织实施。市建委、国土资源局、人防办、消防局、审计局、城乡规划局等部门共同参与。
(一)市建委及其所属执收单位,负责大配套费、气源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墙体改造专项资金、劳保统筹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清查、追缴。
(二)市国土资源局及其执收单位,负责土地出让金的清查、追缴。
(三)市人防办,负责人防结建费的清查、追缴。
(四)市消防局,负责消防设施配套费的清查、追缴。
(五)市审计局,负责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有关规定,强制追缴相关收费。
(六)市城乡规划局、建委、国土资源局、审计局、消防局等部门,对未完费的开发建设单位,停止审批其新开工的开发建设项目。
四、工作要求
(一)各开发建设单位应认真配合执收单位开展对开发建设项目缓缴、欠缴费情况的核实工作,并按照本次清查工作要求,及时办理缴费。对拒不按规定办理缴费的单位,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二)各项收费的执收单位须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全面、认真地核查规定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欠费情况,及时办理催缴手续,并认真组织收缴。
(三)各有关部门应充分发挥本部门的职能作用,切实做好本次清查、追缴工作。
执收单位的主管部门须做好欠费收缴的组织、协调工作,不得推诿、应付;市城乡规划局、消防局须按照本次清查工作的要求,严格把关,切实做好开发建设单位的欠费催缴工作;市审计局应将本次清查工作纳入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欠费追缴工作。
(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本次清查工作。对因工作态度不积极、工作不到位、故意隐瞒等原因造成各项收费收入流失以及清查、追缴工作进度严重滞后等问题,将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与直接责任人责任。
(五)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对开发建设项目涉及的收费一律按照下列规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