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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协同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经费预算核定落实,保障普查工作的需要。主要职责是:
  1、核定、落实省级普查经费预算;
  2、审核、监督普查经费的使用,
  3、督促、指导市、县(市、区)普查经费的落实,
  4、根据需要参加普查资料的综合性分析研究任务。
  十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协同领导小组做好全省农村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资料的提供和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提供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和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状况等方面的相关资料;
  2、协调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相应资料;
  3、根据需要参加普查资料开发研究工作。
  十四、省国土资源厅
  协同领导小组做好全省农业用地利用情况的调查工作,提供农业用地利用情况的相关资料。主要职责是:
  1、结合我省特点,落实国家农业用地调查方案;
  2、提供市、县(市、区)分级土地详查及变更调查资料;
  3、协调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分乡、村土地详查及变更调查资料;
  4、协调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与同级普查机构共同做好土地事后数据质量核实工作;
  5、做好土地调查数据质量的评估工作;
  6、根据需要参加普查资料的开发研究工作。
  十五、省水利厅
  协同领导小组做好农业普查中的水利情况调查工作,提供水利情况的相关资料。主要职责是:
  1、结合我省特点,对有关水利情况调查实施办法提出意见;
  2、负责提供水利情况(包括水田、水浇地、节水灌溉)等相关资料;
  3、协调市、县(市、区)水利系统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4、参与水利情况调查数据的质量评估;
  5、根据需要参加普查资料的开发研究工作。
  十六、省卫生厅
  协同领导小组做好农村医疗卫生等普查资料的搜集提供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提供农村医疗卫生(包括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乡镇卫生院、村卫生院情况)等方面的相关资料;
  2、协调市、县(市、区)卫生部门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农村医疗卫生等方面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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