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1、新建审批类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文件:各市统计局以正式文件向省统计局申请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2)《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申报表(新建类)》(见附件一):要求概要说明调查目的、立项依据、经费预算与来源情况、调查内容、范围、频率等;
(3)调查制度(方案):包括调查项目名称、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表式、指标解释和统计填报目录等。
2、对国家和省统计调查制度调整后形成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文件(同上);
(2)《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申报表(修订类)》(见附件二):要求具体说明修订制度的名称及具体内容,包括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频率、调查表式、指标解释和统计填报目录等。新增加表式和指标应附表式、指标名称及指标解释。
(二)审批
1、项目接收:审核地方统计调查项目送审材料是否齐全,了解并澄清有关疑问。如送审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要求送审单位重新提交送审文件或补齐材料。
2、项目审理:根据申请项目涉及的内容和需要,通过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内部工作机制征求局内有关单位的意见后形成对审批项目的处理意见。
3、修订完善:对送审单位反馈项目审理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送审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修改完善。
4、回复结果:根据项目审批结果,以省统计局文件形式复函批复。审批类项目批复分为批准和不予批准两类。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但送审单位补充送审材料及按反馈意见修改方案时间不计入工作日。
(三)管理
经省统计局审批后的统计调查制度,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审批法定标识。法定标识包括:表号、制表机关、文号、审批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
省统计局定期在内部网站上公布各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目录(审批类)”,目录内容包括:经批准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名称、制定及组织实施该项调查的单位名称、批准文号、有效期限等。
二、备案类项目
备案类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各市统计局为满足地方政府需要,建立的专项(一次性)统计调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