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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统计局关于加强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通知

  四、加强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检查和监督

  省统计局建立经常性工作机制,加强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检查、监督,将定期公布“各市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目录”;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予以废止,并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五、制定并实施《河北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统字〔2006〕17号)、《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国统办字〔2006〕28号)要求,《河北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从2006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河北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统计局
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河北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统字〔2006〕17号)、《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国统办字〔2006〕28号)的要求,制定《河北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从2006年6月1日起实施。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省统计局负责各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工作,政策法规与设计管理处为具体承办机构。

  一、审批类项目

  审批类统计调查项目包括:

  1、各市统计局单独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建立的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以及拟建经常性统计调查的试点项目;

  2、各市统计局单独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建立的普查项目;

  3、各市统计局对国家和省统计调查制度、方案(包括经常性、一次性、普查等各种形式)的表式、内容、基层表调查范围和调查频率等调整后形成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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