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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统计局货物、服务类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定点采购,由财政部门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定点单位,财政部门与定点单位签定履约合同;我局作为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单位直接到定点单位接受服务、购买限定用品,由我局或财政部门直接与定点单位办理结算。
  第七条 单位分散采购,是指对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或虽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采购中心确定的中标供应商不能满足采购单位需要的特殊采购项目,由我局自行采购并负责直接与中标供应商办理结算。
  第八条 我局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的统一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财务基建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转发、拟订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局内具体管理办法;
  (二)根据各部门提出的采购计划和要求,编制年度采购预算;
  (三)负责办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审批、办理财政支付手续;
  (四)负责局机关各部门与采购工作有关的协调和联络工作;
  (五)负责局采购招标工作小组的组织和联络工作等。
  第九条 根据机关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任务需要,局机关设立采购招标工作小组,成员由办公室(财务基建处)、纪检(监察)室、技术部门及采购需求单位负责人组成。组长由一位局领导亲自担任或指派。
  第十条 采购招标工作小组主要负责以下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的招标工作:
  (一)定点资料印刷品厂家的选择;
  (二)汽车定点加油站点的选择;
  (三)定点办公用品商家的选择;
  (四)计算机耗材、复印纸张经销商的选择;
  (五)会议、接待地点的选择;
  (六)机关其他急需或特殊物品的选择。
  第十一条 采购招标工作小组应遵照以下原则选择中标单位:
  (一)根据采购需求单位的要求和局领导指示,合理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价谈判、 议标等采购方式;
  (二)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进行采购时,应保证至少应有三家以上供应商参加投标;
  (三)对省财政部门确定的定点供应商的物品或服务的采购,也应在至少三个供应商之 间通过询价、竞价谈判等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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