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统计局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字[2006]18号)
局机关各单位:
现将《河北省统计局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河北省统计局办公室
二00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河北省统计局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工程建设管理,实现合理工期,确保质量,降低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承发包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并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三条 5万元以上(含5万元)工程建设项目,都应实行招标投标。对30万元以上的较大工程项目,应选择、委托具有招标资格的公司按法定程序实施。5万元以下的工程可以搞议标承包。
第四条 对规模较小的工程由办公室确定专人管理监督,对50万元以上规模的工程,应在局机关内抽调力量组成工程管理监督小组负责工程的招投标和全程监管。
第五条 招标投标必须按程序进行。第一阶段:由招标方拟定项目,提出工程施工要求并设计图纸;第二阶段:招标方委托监理公司或有关专业技术项目咨询单位,按施工要求和图纸做出项目标的;第三阶段:投标方按提供的要求和图纸,做项目标书参加投标,投标单位不能少于三个;第四阶段:公开唱标,选择投标单位中最接近标的者为中标单位。
第六条 招投标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要至少提前三天发布公告,全过程实行公开,由局纪检组和有关单位参加,欢迎各处旁听,确保招标投标的透明度。只要符合条件,投标单位均可参加投标,不受地区部门限制,鼓励竞争,防止垄断。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可以分别招标,也可以实行全过程招标,即从建设项目的设备材料采购供应,建筑施工,直到竣工交付使用,向总承包单位全面招标。
第八条 施工招标可实行全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部分工程招标、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工程承包可采取全部包工包料、部分包工包料或包工不包料。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在招标合同中应作明确规定,一次定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