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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河北省地区GDP核算下管一级暂行规定》的通知

  4.固定资产投资和建筑业统计数据
  省统计局投资统计处负责审核。并将核定结果于季后14日17:30之前提供给省统计局核算处。
  5.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数据
  省统计局国内贸易统计处负责审核。并将核定结果于季后15日17:30时之前提供给省统计局核算处。
  (三)其它专业数据提供。
  1.第三产业中其他行业统计数据。
  省统计局服务业处负责审核、提供分市第三产业中除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外的其他十二个行业核算基础数据,于季后10日17:30时前提供给省统计局核算处。
  2. 城镇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发展速度。
  省统计局人口社科处负责审核。并将核定后的房地产业和非营利性服务业(包括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城镇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发展速度,于季后14日17:30时之前提供给省统计局核算处。
  3.价格指数
  河北调查总队有关单位负责审核。并审定后的各设区市相关价格指数,于季后12日12:00时之前提供给省统计局核算处。
  (四)各设区市依据省局和调查总队重点专业联审、反馈的数据进行地区GDP核算,并于季后14日17:00之前上报省局核算处。
  (五)省局核算处采用两种方法对服务业分行业、分市现价增加值进行核算。一是依据服务业处提供的基础数据于季后13日计算出分市12个行业的增加值。二是按照国家统计局新出台的《季度地区GDP核算方案》要求,于季后16日分别计算出分市服务业7个行业增加值。三是以营利性服务业(包括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及软件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和非营利性服务业增加值为总量控制,将两种方法的核算结果和经普年度核算的分行业比例系数进行综合测算,实现与服务业逐步衔接的目标。
  (六)省局核算处依据以上综合测算的服务业现价增加值,利用河北调查总队提供的相关价格指数,测算14个行业分市不变价增加值及增长速度。     (七)省局核算处根据各专业提供的分行业增加值、可比增长速度,汇总分市地区GDP,为各市GDP联审做好准备。
  (八)地区GDP数据联审。
  省局核算处负责审核。季后17-19日,召开各设区市统计局核算人员参加的全省地区GDP联审会议,依据国家地区GDP联审认定的全省GDP数据,对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各行业增加值进行分组联审,联审结果报局领导审定。
  (九)数据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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