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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河北省地区GDP核算下管一级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河北省地区GDP核算下管一级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统办字[2006]25号)


各设区市统计局、农村调查队、城市调查队、企业调查队,河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有关处室: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要求,结合河北实际,河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共同研究决定,对我省地区GDP核算实行下管一级。现将《河北省统计局地区GDP核算下管一级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河北省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处。

河北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
二00六年三月十日

河北省地区GDP核算下管一级工作暂行规定
(2006年3月6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的规定(试行)》和2005年全国核算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统计局和河北调查总队共同研究决定,制定本规定。

  一、总体要求

  (一)下管一级的目的。通过加强对下一级GDP核算工作和数据质量的管理,实现全省数据与各设区市汇总数据在总量和增长速度上的基本衔接,实现国家、省、市三级地区GDP核算结果的衔接,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提高核算工作和专业统计的规范性、科学性。

  (二)下管一级的原则。核算牵头,专业联动,责任明确,统一核算。

  (三)下管一级的内容。统一核定重点专业和主要指标,统一使用核定的数据,统一使用相同的计算方法,统一数据反馈和对外发布。对农林牧渔业、规模以上工业、规模以下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等市一级与GDP核算有关的数据进行联审。

  (四)下管一级的实施。各相关单位根据下管一级的工作分工具体负责,局、队共同组织实施,并根据国家核算要求、专业特点和数据质量情况,采用重点会审、远程会审、集中会审等联审形式,加强对下一级地区GDP核算工作和数据质量的管理。

  二、工作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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