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贯彻落实有关规定和制度情况:70分。
下列内容以70分为限,扣完为止:
(1)未完成党风廉政及反腐败工作分工责任制规定的任务,一项扣10分;
(2)副处级以上干部未填报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的,每1人次扣5分;
(3)处级领导干部在年终述职时,未述廉或未如实述廉的,每1人次扣10分;
(4)采购部门未按程序采购物资的,发现1次扣20分。
3、存在下列情况的,实行一票否决:
(1)在落实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中,未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八项要求”、“五个不许”规定和人口计生工作“两个纪律”规定,发现1次即取消所在处室当年评先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当事人。
(2)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因不便拒绝而收受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未退、未上交,发现1次即取消所在处室当年评先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当事人。
(3)在采购活动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经核实,取消所在处室当年评先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当事人。
(二)单项工作加分奖励:30分。
下列加分内容以30分为限,不得超过30分。
(1)个别或少数处室承担了上级领导或上级部门临时交办的额外任务,完成一项加10分;
(2)根据党组或纪检组要求,积极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非指令性任务,完成一项加10分。
第七条 直属(挂靠)单位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如下:
(一)党风廉政建设基础性工作:100分
1、教育学习及基础工作:40分。
下列内容以40分为限,扣完为止:
(1)委里组织的反腐倡廉教育活动及会议,领导班子成员无故缺席1人次扣5分;
(2)未按委党组要求组织本单位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活动及会议,发现1次扣10分;
(3)未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及报表,迟报1次扣5分,少报1次扣10分。
(4)未按照《重庆市人口计生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设定纪检监察员(专、兼职),扣20分。
2、贯彻落实有关规定和制度情况:60分。
下列内容以60分为限,扣完为止:
(1)未完成党风廉政及反腐败工作分工责任制规定的任务,一项扣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