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服务业统计报表填报工作规范》的通知
(冀统服字[2008]61号)
各设区市统计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服务业统计报表数据的采集、加工过程,提高源头数据的质量,特制定《河北省服务业统计报表填报工作规范》。望你们认真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
附:《河北省服务业统计报表填报工作规范(试行)》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河北省服务业统计报表填报工作规范
一、填报规范
(一) 基层表
1、严格按照河北省统计局制定的《其他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运输邮电业统计报表制度》和《服务业个体户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行业分类、代码、指标口径、计算方法、取材渠道、计量单位、时间要求等填报各类统计报表。
2、指标填写齐全、完整。
(1)属性指标填写准确齐全。反映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基本情况”的各项属性指标填写必须准确,不能出现空项。属性指标是形成综合表的重要标识,准确与否,直接影响综合表的质量。
(2)价值量指标填写准确完整。“企业财务状况表(冀服102表)”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表(冀服103表)”的计量单位均为“千元”,从单位会计表或会计账取数时,必须换算成“千元”后再填写,如数据太小,四舍五入不足1千元时,用“…”表示。如某项指标在单位财务表或会计帐上不存在,用“-”表示,不能空项。“服务业个体户经营情况(冀服221表)”计量单位为“元”。
(3)所有报表制度中的价值量指标均保留整数,不能出现“小数”。
(4)各基层单位报表填写完毕,经核对无误,由填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填写报出日期后方可以电子版报出;若以纸介质上报,要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出。
3、填报的各项报表数据必须真实可靠。价值量指标的取材要做到表与表相符(统计表与会计报表相应指标一致),表与账相符(统计表与取自于会计账上的相应指标一致)。需要由会计数据加工生成的指标,必须说明加工的过程和方法;“从业人员数”与单位劳资部门统计的职工人数相符,坚持“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