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局在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有关林业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工作中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本局在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森林资源消长、监督林业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林业建设项目的管理和林业行业内部审计等工作中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本局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工作中形成的一般性的文件材料;
(二)本局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三)本局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四)本局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五)本局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六)本局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局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八)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局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九)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局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十)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第九条 本局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局文件材料应归档的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文书档案的整理归档,并抄送局直属各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重庆市林业局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1 会议文件材料
1.1 国家林业局召开的工作会议或重要业务会议
1.1.1 主要会议材料 30年
1.1.2 本局提交的经验交流材料或业务材料 30年
1.2 以市委或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林业局长会议、全市林业工作会议、全市林业科技会议、全市退耕还林工作会议、全市森林防火工作会议、全市造林绿化会议等全局性的重要业务工作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