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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 本局机关文书档案实行网络电子化管理。其基本要求是:
  (一)凡属本局归档范围的纸质文件材料,各处室必须按有关规定装订、排列、编号、目录录入、打印《归档文件目录》等,规范整理后移交局机关档案室,完善交接手续。各处室必须统一使用“文档一体化”档案管理软件实现档案文件级目录管理,经办的发文须添加电子原文以实现档案的原文管理。
  (二)纸质文件装订的规定:永久纸质文书档案必须采用线装方式进行装订;定期纸质文书档案可以采用原有装订方式,其装订材料必须使用市档案局统一要求的不锈钢材料。
  (三)各处室通过局办公局域网或专用网经办的电子来文中,凡涉及本局或全市林业工作的法规、政策、决定、决议、通报、通知等具有考查价值的电子文件,应将该文件电子原文连同其网上办理流程信息打印成纸质文件后,按本条第(一)款的要求规范整理。
  (四)本局机关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实行集中统一的档案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 本局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其中,定期档案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 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局制定的有关林业地方性法规、规章,及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工作中形成的重要的文件材料;本局制订的全市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其在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森林资源消长、监督林业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林业建设项目的管理和林业行业内部审计等工作中形成的重要的政策性文件材料;本局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工作中形成的重要的文件材料;
  (二)本局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三)本局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四)本局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五)本局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本局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局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局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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