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重庆市林业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重庆市档案局二OO八年二月十四日审查同意(渝档函[2008]14号),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林业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林业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 为便于本局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本局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庆市档案局关于转发〈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渝档发[2007]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本局机关各处室在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局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局工作、全市林业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本局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局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局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局领导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局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