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快推进与林权抵押贷款融资业务相关的配套改革。要抓紧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尽快成立和完善林权登记管理机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林权流转平台和林业信用协会,为林权抵押贷款融资提供基础保障。
(二)加强林权登记和林权抵押物的监督管理。要建立健全林权抵押物合法性审核制度、林权流转变更登记管理制度、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制度等。履行“一个确认、四个承诺”制度。即确认林权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承诺在抵押贷款期间,对抵押的森林资源进行以木材生产和发展林下产业为目的的经营,未经办理抵押业务的银行同意,林业部门不得开具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木所有权转让变更手续;对多个宗地合办一个林权证的要根据抵押需要分册发证;各级森林公安、林政管理、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林权抵押物的监督管理,有效减少乱砍滥伐、火灾及病虫害的发生。
(三)加强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指导。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和备案。评估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业务准则,进一步规范评估操作行为,不断提高评估工作质量。评估机构要简化评估手续,降低评估收费标准,减轻贷款人负担。
(四)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权登记、林权抵押审核、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监督管理。对在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审核和评估过程中出现重大疏漏、弄虚作假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五)规范森林资源资产流转行为。要认真研究森林资源资产流转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建立健全森林资源资产交易市场和森林资源资产收储中心,为森林资源资产流转提供服务平台。
(六)根据《
担保法》规定,建立符合林业和农村实际的信用担保体系,并争取设立多种形式的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贷款担保基金;研究制定国家工作人员担保制度;依托农村各类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林业中小企业和林业经营大户,成立林业专业担保机构;探索建立以林业中小企业、林业经营大户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互助担保组织,逐步形成林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提升信贷支农的整体效益。
(七)建立健全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完善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制度。对信用户实行贷款优先、手续简化、额度放宽、服务优先和利率优惠等政策;对有意逃废金融债务的贷款人将采取通报、媒体曝光、停贷等措施进行制裁,直至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八)切实做好抵押物的处置工作。对林改到位、产权明晰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要积极引导其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推行以森林经营方案为依据的林木采伐利用政策。贷款逾期时,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金融机构,切实做好抵押物的处置工作,符合采伐条件的,优先安排采伐指标,促进信贷资金及时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