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操作,开展多种方式的林权抵押贷款
(一)大力开展小额林权抵押贷款。林权所有者可直接以《林权证》提供抵押,向金融机构借款。具体程序为,已取得《林权证》的贷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并经金融机构审查同意后,将《林权证》、承包转让合同等有关资料送交县或市林权登记管理中心,经审核无误后,由县或市林权登记管理中心核发林木他项权证,金融机构收到他项权证等有关材料后,依照抵押贷款合同发放贷款。
(二)规范推进数额较大的林权抵押贷款。具体程序为,贷款人申请,金融机构审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权证》、承包或转让合同等有关材料审核后,申请贷款人委托金融机构认可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林木、林地资产评估,办理他项权证,与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银行发放贷款。
(三)鼓励担保机构参与林权贷款。林权所有者以《林权证》向专业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由担保机构为林权所有者提供贷款保证,银行发放贷款。担保机构按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担保费。具体程序为,贷款人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金融机构审查同意后,向担保机构出具相关文件;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对担保项目进行核实(含担保机构对贷款人提供的反担保资产进行评估);核实无误各方同意后,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签订担保合同;金融机构向贷款人发放贷款,担保机构收到金融机构放款通知后履行担保责任。
(四)积极尝试其他形式的林权贷款。积极推进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林农合作经济组织、“公司+基地+林农”、林农自主联合等其他形式的林权抵押贷款。鼓励企业与林农合作开展营林造林、发展林地经济或其他经济发展项目。其程序为合作贷款人提出申请,金融机构对合作贷款人进行审查,以其经过评估的自有资产或林农林权作为抵押,合作贷款人与金融单位签订借款合同,金融机构按贷款合同发放贷款。
四、搞好服务,构建林权抵押信贷平台
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调配合,按照林业和金融业的特点及运行规律,探索建立既方便金融机构拓展支林信贷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又适应林业生产经营者和林农实际需要的林业信贷平台。充分发挥林业行业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深化林业管理体制与经营机制改革,切实加强对抵押森林资源的确权登记、评估、流转和采伐等环节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