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林业局和中国人民银行丹东市中心支行
创新林业投融资体制全面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丹政办发〔200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林业局、中国人民银行丹东市中心支行《关于创新林业投融资体制全面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六日
关于创新林业投融资体制全面推进林权
抵押贷款工作实施意见
为创新林业投融资体制,解决林业投融资难问题,巩固和发展集体林权改革成果,引导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地开展以林权抵押为核心的林业投融资业务,促进金融与林业协调发展,现就全面推进我市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加快金融服务创新,实施林权抵押贷款的重要意义
丹东市是辽宁省森林资源大市,林业在全市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对促进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与林农致富有着巨大的潜力和广阔的前景。当前,全市实施的集体林权改革和林业投融资改革,为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以林权抵押为核心的林业投融资业务,拓展金融业务,提高经济效益创造了条件,也给金融机构与林农合作带来新的机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是适应集体林权改革,加快林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推进森林资源资产化经营、市场化管理的必然趋势和拓展银行业务的有益尝试,对丹东林业、金融业互惠共赢,实现林业增效,林农增收,金融机构增加活力,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
二、把握政策,界定林权抵押贷款范围
凡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全国统一样式的《林权证》,且无权属纠纷的商品林、重点公益林和一般公益林的林木资产所有权及其林地使用权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宜林荒山、宜林荒地的林地使用权,均可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的标的物。权属不清、存有争议、已经抵押的森林资源和特殊公益林,不能用于抵押贷款。同时,以集体所有的林木资产和林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林木资产和林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共有的林木资产和林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人必须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以国有单位所有的林木资产和林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经有批准权限的机关审批同意。